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近期更新2025.01.08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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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对于当官的要求是严格了,也是刮起了一阵反腐的风潮。当官的职权拿在手里是不能滥用的,权利的适用是要有法可循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界定是受伤的五人以上、十人中毒、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到五十万、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等等都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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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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