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如果办理公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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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是指在未登记或者公证的情况下,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那么,事实收养如果办理公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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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些夫妇在合法收养了一名弃婴后,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而根据收养人“无子女”的法律,有可能永远也办不了户籍。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二、收养人年满30周岁

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截止日前,全省各地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当然,《意见》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凡发现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收养法》等合法程序办理。

事实收养想要办理公证的话,应该要满足收养人年满三十岁,且必须无子女的条件。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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