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1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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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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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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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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