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中哪些常见的问题最容易引发纠纷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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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房屋租赁中,经常引发房屋租赁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是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也就那么几种。在房屋租赁中常见的问题就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地方。那么具体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的总结,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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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能得到解答,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电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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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3]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4]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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