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和认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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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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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青岛工伤认定时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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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2]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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