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含义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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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理解的“书证”大多是存在于书本、文件、照片以及票据等可视化的纸质材料之上的证据,但是,其实“书证”不尽然是这些形式,在行政诉讼法中,“书证”还会在形式、内容以及使用方式方面存在更多的含义,那么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的具体含义都包括什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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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的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对行政诉讼中书证的含义的理解和研究,我们对书证的内容有了深刻的认识。当然,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书证”的调取、勘察、运用以及保全等有关的知识也是我们在日后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经常用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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