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是如何的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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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证据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作出判决,就需要依赖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行政诉讼也是如此的,那么,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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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⒍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中积极举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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