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占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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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搞新农村建设,按照“要致富先修路”的方针,村干部肆意规划,滥修公路,部分良田纷纷为公路“让道”,修的是热火朝天。几家欢乐几家愁,搞新农村建设,部分群众的利益就可以“忽略不计”?

这当然不对。因修路而占用部分耕地在所难免,但必须考虑到土地毕竟是农民的“命根子”。对于因修路而丧失土地的农民要及时地做思想工作,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费,广大农民群众绝不是顽固不化的“刁民”。在这里也跟大家普及一下修路征地占地补偿标准相关知识。

我国目前的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要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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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华律网小编建议,县乡政府要对村级公路建设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科学指导,让修路真正成为群众受益、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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