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近期更新2025.01.3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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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很多人在日常的生活之中会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其中的以部门人甚至会遇到土地装让权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些问题深深的困扰着他们,所以迫切的想要知道处理的方式。那么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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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使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希望你能给在上面找到适合你的处理方式。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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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 《土地出让暂行条例全文》第二十二条
[3]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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