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在某公司工作,公司给他缴纳了五险一金。底,徐-峰在上班途中被车辆撞伤。经鉴定徐-峰为九级伤残。由于公司拒绝向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报工伤,导致徐-峰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随后,徐-峰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1200余元。
员工受伤,及时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究竟是不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徐-峰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利息,这合理吗?
有市民认为,是公司的拖延造成了徐-峰的损失,所以公司赔偿是理所应当。而该公司辩称,公司本应履行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徐-峰所诉项目均是由社保局支付的项目,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工伤,因公司怠于行使徐-峰的工伤申报,导致徐-峰未依法享受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检查费共计1192元,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关于徐-峰主张的未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拨付款项的利息问题,因其此项请求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11月10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徐-峰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检查费1192元,驳回原告李-峰其他诉讼请求。另外,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米东区人民法院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多次协调,该局给付徐-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5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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