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有哪些适用方式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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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方式。纵观四百多条的刑法,其中需要用到罚金刑的其实并不多。有人就会问了,为什么有些罪名的处罚中没有罚金刑?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请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罚金刑有哪些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罚金刑有哪些适用方式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上文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并不像有期徒刑那样是主刑,所以在适用方面自然没有有期徒刑那样常见。同时,罚金刑也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当然这得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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