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适用如何完善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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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修订之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惩罚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罚金刑适用如何完善?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罚金刑适用如何完善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

其实质就是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而论,就是立法者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根据本国的刑法价值取向,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科适用罚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罚金适用范围是非常典型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既具有优越性,也有其缺憾之处。

(一)、优长之处

能充分体现罚金刑在贪利刑犯罪方面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对于各种各样的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相配性特征:刑罚所剥夺的权益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相似性。它既表明了刑罚与犯罪相似的的等量报应,也充分显示了刑罚在价值上等同的法律报应。这种相配性同时也能与刑罚的预防性相结合。因为对贪利人判处罚金,同时是对其贪图不义之财的思想动机的一种教育,能使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贪的道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别预防的作用。

(二)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

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的条文设置较少,则没有设置罚金刑,且绝大多数都适用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财产权的保障,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的发生。综观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除了单位、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且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可并处,出现了量刑幅度不衔接的情况。一般的罪犯犯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都要处以罚金,而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因为其是“国家人”盗窃、骗取公共财物就可以享受特殊待遇,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可谓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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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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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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