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果这些资金在重组前已经贴花,则免征印花税。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也免征印花税。
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同样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各地需要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特别指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也是根据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证据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该法规全文废止。
然而,这并不直接影响到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因为具体的征免税事宜仍然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来执行的。
此外,还有证据提到了国税函〔2004〕272号,但这与本次讨论的内容关系不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来执行的,对于符合条件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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