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哪些意外情况
工伤认定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这些情形依法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具体如下:
工作时间内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前后的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的伤害。
履行工作职责时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职业病:工作中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的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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