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义务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0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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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约定主体不宜太过宽泛,因此法律规定,只能与单位中特殊的主体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同时需要支付该员工一定的补偿。不过这个竞业限制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哪些?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包括

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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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4条和第115条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与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非经其它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与公司同类之行为。”该法第108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执行业务,亦负不竞业义务。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但境外立法关于股东的不竞业义务的规定,仍有借鉴意义。

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不同的学说。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和代-理说。英美法系的信托说认为,董事、经理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董事、经理义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代-理说认为,董事、经理作为代-理人,与作为本人的公司共立于信任关系之中。董事、经理的义务依据代-理的法理获得说明。无论董事、经理被解为受托人,还是代-理人,其义务的基本内容相同:一为注意义务,二为忠实义务。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委任说。该说认为公司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任关系。就公司和董事、经理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经理,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在中国,普遍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经理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

3、对一般雇员的规定

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产生,而公司往往通过与一般雇员竞业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与其任职或曾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有学者认为,此类合同或条款与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条款。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此类合同或条款是防止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一个有力武器,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小编认为,应在规范该类合同或条款合理性的前提下确认其效力。

4、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代-理商以代-理为业,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地位。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华律小编提醒您,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时间应该为两年,即竞业限制时间最长是不能超过两年的,否则的话对相关劳动者的权利就会造成损害。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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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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