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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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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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住院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种定额确定标准为: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22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800元。

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一级医院4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定额标准在以上分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600元。

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规定

凡按0.5%比例缴纳的行政机关、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凡按0.9%比例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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