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内容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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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诉讼是有时效的,但是有时候在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时,不得不中止时效。那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内容有哪些?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内容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以,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为:

1、内容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时间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应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内容有哪些

上述所说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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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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