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主要涉及对部分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调整。
这些调整包括: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外,据了解,我国在生产端和进口端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在内的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的消费税为1%。
目前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七类油品,其中,航空煤油暂缓缴纳消费税。
这些调整旨在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通过明确不同类型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净化成品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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