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依据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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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这个工资数额将成为加班费计算的基础。同时,如果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依据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依据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但是,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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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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