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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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是指二个伙伴之间的契约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佣者(雇主、雇佣人、资方、甲方),另一方为被雇佣者(雇员、受雇人、劳方、乙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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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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