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吗
离婚并不一定必须在所属户籍所在地进行,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则可以前往被告长期居所地的司法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关于离婚事宜,其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双方达成妥协商定之后的协议离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前往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若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诉讼离婚,那么当事人需要前往被告的户籍所在区域或者其长时间居住的地区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协议已签字,还没离婚可以反悔吗
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倘若尚未进行离婚登记手续,则可被视为可撤销之行为。
若做出此种选择,那么将被解读为该协议尚未生效,而需依赖于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具体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来裁决该问题。
当夫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应亲至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离婚登记。
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展示双方愿意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就子女抚育、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共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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