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吗
雇佣关系并非等同于劳务关系,两者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关系主体的归属问题,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为个体自然人,亦可拓展至法人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这种多元性的特质反映了劳务关系主体的广泛适应性。
雇佣关系却完全相反,雇员只能为个体自然人身份,无法出现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成为雇佣关系里的受雇人。
其次,主体地位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在劳务关系中,交易双方所关注的仅限于经济利益,即劳动者自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则予以相应的报酬,双方不涉及任何人身隶属或依附关系。
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行为受到雇主明确指示的约束,务必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劳务活动,且须绝对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呈现出明显的从属关系以及人身依附现象。
再者,工作条件的提供问题在两种关系下存在显著的差异,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只需提供简单的体力劳作,所需的生产工具皆由个人自行提供,工作场地亦随之劳务需求的变化随时调整。
反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需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地点,使用雇主所提供的生产资源展开社会劳动。
两种关系存在时间上的差距,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对劳务服务的需求往往属于短暂性的需求,或是在特定时期内即可实现,在约定的劳务服务事项完成之后,双方关系便自动解除。
雇佣关系由于雇主对于劳务需求量较大,同时技术含量相较于劳务关系更高,因此,雇佣关系的持续时间一般较劳务关系更为持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法吗
建筑工程中实施主体施工工程分包之举为非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施工总体承包项目而言,建筑物主体结构之施工须由总承包单位独立承担并完成。
严禁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全负责的建筑工程拆分成为多个子部分并分别发包给数名不同的承包单位进行承揽。
分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或者单位在其合法权限内,将已经被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某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企业或单位展开作业的一种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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