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包括间接损失吗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特指有意破坏或摧毁公私资产,且数量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此刑法条款中所涉及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基于特定个人的动机及目的,非法地破坏或损毁公共财物亦或是公民拥有的私人财物的行为。
“毁坏”是指采用各种方式彻底致使公私财物的价值与实用价值完全丧失,亦或是部分破坏,使得这些财物残存的价值与实用价值也随之消失。
而在此罪中,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持有故意心态,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涵盖间接故意,并且,其犯罪初衷仅是为了破坏公私财物,并无非法占有之心,这正是本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类罪行最大的区别所在。
如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对公私财物的损害,则不构成此罪名。
行为人如有故意损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即视为符合此罪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故意破坏或损毁公共或私人财产,若性质较为恶劣达到一定规模或情节严峻,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确立的“故意毁损财物罪”。
对于此类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如涉及下列任一情况者,应当依职权提起刑事立案:
1.所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
2.毁损公私财物达三次及以上的;
3.牵涉三名及以上人员,共同胆大妄为地毁损公私财物的;
4.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上述立案范围内,如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事项已达到了以上标准,受害者可通过电话向警方报案,亦或是直接赴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现场报案。
公安部门经过仔细审查考量后,如认定此等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展开侦查工作。
即使无法以犯罪论处,但有意破坏他人财物始终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惩戒措施。
同样,就算公安机构并未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受害方仍然有权通过提出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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