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可以辞退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职工,包括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而致负伤且已经被确诊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以及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处于特定的医疗期限之内者;同时还包括处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间的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均不得无理由地进行开除或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屡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是否能够合理辞退
如果员工未能满足其所在职位的职责要求,即便单位已对其进行过相关的培训或岗位调整,但仍然无法胜任该职务的话,用人单位是有权利辞退这名员工的,但是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这个决定。
如若没有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则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的费用。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就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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