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执法主体、行为类型、职责范围、身份地位以及法律效力等多方面。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 执法主体不尽相同。
劳动监察的行使机关为劳动行政部门;而劳动仲裁的主导力量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2. 行为类型各异。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而言,劳动仲裁则更偏向于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裁决具备约束力。
3. 职责范围各有侧重。
劳动监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属于依职权主动进行;而劳动仲裁则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须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予受理。
4. 身份地位有所差异。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受检单位和个人间构成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以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现。
5. 法律效力存在差异。
劳动监察的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相比之下,劳动仲裁的裁决尚处效力待定阶段,并非即时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老板拖欠工资多久可以劳动仲裁
依据中国《劳动法》原则,若雇主在自然月末第三十日仍未发放薪酬,即视为欠薪行为。
员工有权对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劳动行政机关将责成相应的雇主支付相关薪酬并进行赔偿。
劳资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但在劳资关系存续期间,因欠薪引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效限制。
当劳资关系终止时,劳动者须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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