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本省范围内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4.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三证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8.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
9.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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