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员工对公司的调岗决策表示异议,可尝试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劳动合同便得以终止,此过程中,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已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新工作;
(二)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同意调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当涉及到岗位变动这一问题时,若您对此不满意,便可考虑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
这是因为岗位变动实际上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更,而用人单位只有在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之后才能执行此项操作。
若是用人单位强制实行岗位调动,而您又表示反对,那么该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此种情况下,您完全有权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其进行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岗位调动作为劳动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变更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具有单方面进行岗位调动的权力。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
1)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所需的技能要求;此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这一点,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或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患有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拥有调岗权。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企业搬迁、被其他企业收购、企业资产转移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岗位等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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