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妆属于夫妻共有没有财产
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女性亲属赠予的嫁妆,应当被视为是对该女性的婚前个人赠与,归属为女性的个人财产。
即使在离婚时,这部分嫁妆仍然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登记之后由女方家人赠送的嫁妆,倘若女方家人并未明确地表示是针对某位特定人士的个人赠与,那么,我们便可以理解为这是对夫妇二人的赠与行为,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所有的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嫁妆和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在婚恋习俗中,通常我们所说的彩礼是指男方出于婚姻承诺,向女方给予的聘礼或礼金。
这种彩礼具有强烈的婚姻象征意义,接受彩礼意味着男女双方同意结为夫妇;一旦男女双方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这种赠与行为便得以生效,彩礼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接收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获取的财产才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彩礼通常是在婚前支付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后,才能被视为婚姻关系的确立。
举办婚礼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的建立。
至于嫁妆究竟应被认定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嫁妆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且双方未对其归属做出任何约定,则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嫁妆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且双方未对此财产的归属达成共识,则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嫁妆将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嫁妆通常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为了结婚而购置的嫁妆,尽管是在结婚登记之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的,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尚未开始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
购买这些财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女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当然也有部分来自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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