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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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对象为申请主体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中有争议的部分以及部分民事争议事项。那么撤回复议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回复议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撤回复议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华律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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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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