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大脑、脊髓以及周边神经受伤导致以下状况之一者:
a.植物人状态;
b.严重智力缺陷(智商低于20)或心理异常,无法独立生活,需他人照顾;
c.四肢瘫痪(至少三肢肌力低于3级);
d.截瘫(肌力低于2级)且大小便失禁。
2.头部和面部受伤导致双眼失去视力;或者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并伴有5级盲症。
3.脊柱胸段受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受损。
4.颈部受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受损。
5.胸部受伤导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受损;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W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受伤导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无法独立生活;
b.双侧肾脏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无法独立生活。
7.肢体受伤导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受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90%以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级工伤死亡是否有死亡赔偿金
因工致死者有权获取死亡赔偿金,数额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符合规定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若所在单位未加入工伤保险,则以上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各省份依据其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可能会对死亡赔偿金作额外规定,需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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