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若用人企业主动且体面地请求并与劳动者共同商议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必须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偿金;而若是因用人单位的过失性决定导致的离职,除了关于工伤的赔偿之外,则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但如果是依法无过失性的解雇或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工伤职工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应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伤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在遭受了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不得向雇佣者提起人身伤害索赔,而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来寻求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由于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工伤,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并非雇主本身,那么在此情况下,受伤的员工便有权利同时向该第三方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因第三方原因引发工伤事故时,若第三方未能承担工伤医疗费用或其身份无法确认,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在工伤保险基金完成先行垫付之后,它将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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