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出国定居,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证据保全公证,可分为诉讼前保全和非诉讼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今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公证,来加以固定和保管,以保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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