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据此,我们就你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向你告知如下: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与申请人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2、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证据保全可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摄像、造册登记等方式。具体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4、在办理现场类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办理公证。
5、如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的工作是对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予以保全,而不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予以确认。
7、保全的对象应与当事人举证所要证明的事项相关。公证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或意见,但取证角度最终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8、保全证据公证书要获得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必须通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本处不保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必定被法院采信,也不保证该公证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我(们)已阅读(或由公证人员向本人宣读)并已知悉本《告知书》内容。我(们)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当事人(签字、盖章):
日期: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条件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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