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此之前,只有在男方在婚前全额付款购买房产并加上女方姓名时,倘若没有特别的约定条款,方可视为是该房产应归于共同所有之物。
男女双方婚后所进行的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的加名操作,通常被视作其中一方自愿赠与房地产所有权的表现,已然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并改变了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应,这意味着这套住房被认定为由双方共享。
为达到这个目的,只需要携带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书以及房产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变更即可,实际上就是在原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基础上增加一位新的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产卖掉后的钱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在出售后获得之款项用于购房与否,是否归属为夫妻共有资产,其判断标准取决于多个复杂的因素。
首要的考虑因素是,在婚前购买的该套房产若被确认为单独归于任何一方所有,那么售出该套房产所得到的收益自然应当被界定为该所有人的私人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所获得的款项被再次用于购房,这个购置的房屋依然应当受法律保护,属于单独归属该产权所有人的财富。
接下来要加以介绍的第二类情况是,假设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原本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权益,当这一房产出售之后产生的收益,便会被视为夫妻公共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这些销售所得的资金重新购置新的房屋,并且在新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了双方的姓名,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全新的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倘若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共识或者提前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声明了,即由出售婚前所购置房产所获取到的资金,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这样的约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应当受到尊重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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