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继承的遗产放弃妻子可以追回
丈夫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某项遗产的所有权后,其配偶能否对此行使追索权利,则需依据各种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形以及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来决定。
首先,作为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主体,任何一位丈夫都有充分的权力自由地作出决定,对自身所享有的继承权施行何种处分行为。
若丈夫已然明确表明其放弃了本来应得的继承权,并且此种表达方式合乎国内法定程序及社会公义,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其配偶将无法直接发起对于这部分本应属于他们的遗产的追索行动。
在特定的罕见情况下,持有放弃继承权制定的丈夫的行为或许会被视作无效。
举例来说,若是因为丈夫的自愿放弃行为造成他无法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譬如其对配偶的互相扶持与照顾,那么这时的放弃行动便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而产生无效结果。
在这样的情境中,那位妻子很有可能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请求确认丈夫主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无效,并重新追回应该由他们共同拥有的那部分遗产。
假如丈夫的此举涉及到他们作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或是其他形式的财务分配问题,那么妻子可以根据对应的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来保障自身所应有的权益。
总的来看,对于妻子能否追讨已由丈夫所放弃的遗产,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同各种复杂的现实背景及其丈夫之所以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真实动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等等。
当您的家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联系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以得到更精确且详实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银行存款遗产继承应怎么办理
在进行银行存款遗产的传承流程中,首要且必要的环节就是判定继承人的身份与资格。
若是存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便应依据这些文件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执行。
倘若没有此类文件,那么遗产的分配与归属便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即由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子女及父母)获得继承权;在缺乏第一顺位承继人的情况下,再依次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例如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来获取遗产份额。
倘若继承人知晓银行卡的密码,自然可以便捷地将存款取出使用。
若继承人并不清楚这一信息,则需要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收集并筹备所需的材料。
主要包括逝者的死亡证明、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同时还须提供相关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承诺书等辅助物品。
在完成了上述流程之后,即可开始对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提现操作。
具体来说,若死者该银行账户内的余额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无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直接将存款取出现金。
但如若余额超出这个限额,就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经过法院认证的法律文书才能够顺利领取相应款项。
对于那些涉及到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或者是因种种原因而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无法达到继承权公证的情况,继承人有权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继承纠纷诉讼来解决问题。
待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后,继承人凭此便可顺利提取相应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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