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购房者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与购房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购房者还款的对象是按揭银行,而不是开发商。
在购房者归还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出现违约,如延期交房、房屋质量有瑕疵,甚至因开发商破产而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时,购房者并非有权拒绝向按揭银行还款,否则银行将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就算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但并不表示同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退房后按揭贷款合同仍然有效,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购房者仍应履行还款义务。在购房者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取得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后,购房者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提前还款事宜,将剩余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给银行,终止按揭贷款合同。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买房按揭贷款合同才能被解除:
(1)与按揭银行协商一致解除的,但此时银行仍会要求购房者还清剩余债务;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已收的按揭贷款本息返还给按揭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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