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合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所谓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中的所得税问题,税法恰恰给出了有关不确认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举例来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00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不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比如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信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公司所取得的高*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假设高*信股票的市场交易价为1∶4.8,支付给**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
得出:X=100,Y=20,这表明**公司应争取取得**信公司100万元以上股票、20万元以下的现金,就可避免缴纳所得税。
又如采取整体资产置换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资产与**信公司一间厂房交换,只要所支付给对方的补价(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价值不高于25%,置换双方均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信公司用于交换的厂房价值300万元,则双方资产差价是500-300=200万元,**信公司应支付给**公司200万元补价。如果这2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置换双方就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这200万元支付一部分存货、一部分现金,将支付的存货设为X、现金设为Y,那么,
得出:X=60,Y=140,这表明**信公司应争取支付给**公司60万元以上的存货、140万元以下的现金,则双方均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如采取分立方式,将分公司脱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公司,则**公司应向**公司及其股东支付资产价款,只要其所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面额20%,**公司就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依此例,**公司应支付给**公司不低于500/(1+20%)=417万元的股权、不高于500-417=83万元的现金,**公司可避免缴纳所得税。
上例说明了企业发生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筹划,如果发生合并行为,也是一样的道理——只要合并后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原值或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由此可见,企业发生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的筹划空间是:应尽量多地发生股权交易,使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法定确认应税所得的比例,就可以依法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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