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伤残津贴部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我们将逐人按每月180元、170元、160元及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与提高。
2.针对生活护理费用部分,为了确保公正合理,我们将以济南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850元作为基准数值,同时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比例来确定最终数额。
3.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每位配偶每月额外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则按每月47元的标准进行调整,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我们还会在此基础上,为他们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6元。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在职业安全与健康补偿的领域内,员工绩效工资无疑是理应包含于补偿范围之中的。
绩效工资作为员工薪酬福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员工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之际,他们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绩效工资,都应该由雇佣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给员工本人。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经济状况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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