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现行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收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交费的当月起,按收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交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交费时间合计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则可凭失业保险关系和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则分为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失业人员跨省级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二是失业人员在省级地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是否随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而划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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