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分别是什么
1.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事务;
2.检察院指派专员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各种违法手段(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性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与立案侦查,同时也承担着对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审查和监督职责;在一些情况下,当涉及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实施重大犯罪案件时,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并受理该案件,则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决策审批程序,方可正式立案侦查;
3.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自诉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所移交的案件,以保障公平正义为前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标准,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某项罪行的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检察院可能会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检察院也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再者,对于那些经过特赦令被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被告人,检察院亦有权放弃对其提起诉讼。
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项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但受害人并未提出控告或者撤回控告,那么检察院同样可以选择不予起诉。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检察院也无法对其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这些都是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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