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在以下情形中,农村宅基地有可能面临着被收回的风险:超过规定面积(法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出的部分将会被依法回收;长期闲置且荒芜废弃的宅基地,特别是由于年久失修导致原有建筑损毁甚至彻底倒塌的情况之下,这块宅基地极有可能面临被回收之命运;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及林地作为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这块土地将无法得到明确产权认定,并且会被强行回收处理;对于由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也将有可能面临被回收的境遇;而在非农村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他们仅能全权继承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然而宅基地本身则会被依法强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什么情况下可收回农村宅基地,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则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可能被收回:即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建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需求,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涉及未经授权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还有因撤销机构、搬迁等因素导致土地使用行为终止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稀缺,无法保证每户均可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依照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实现户有所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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