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后第三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被刘某殴打致重伤乙级。刘某怕追究责任,随即潜逃并留下字据发誓以后永不回家。王某的姐姐(以下简称王姐)见状十分气愤,便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其妹王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
那么,王姐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妹妹婚姻无效?
法律解析
王姐可以申请宣告妹妹婚姻无效。
首先,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属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18周岁,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其次,兄姐可以成为申请宣告未到法定婚龄之妹婚姻无效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该解释第7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申请人王姐是王某的姐姐,属其近亲属。她有权申请宣告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王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对王姐的请求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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