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怎么管辖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民事诉讼中,通常由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然而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居住地点并不相同,则应由被告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审判权。
这里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地后,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排除因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首先,当夫妻双方同时居住于某一住所地,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共同居住的区域或乡镇的基层法院即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若夫妻双方自离开住所地起已超过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单独提起离婚诉讼,则应由被告的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再者,若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若夫妻双方均已被注销城镇户口,则应由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状态,则应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已达一年以上,则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告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共同诉讼离婚怎么判
根据法院的规定,离婚的判定依据是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情感破裂情况,这并不受到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的影响。
倘若两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的抚育以及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共识,那么便可通过协议途径实现离婚。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婚姻情感破裂的情况:
(1)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第三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2)持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4)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5)其他可能导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因素。
当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也应予以批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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