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如需变更强制手段,则是由于侦查机关的刑事拘留期已达到上限。
当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如果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且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时,便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终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拘传措施,这是由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强制未被锁定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来接受法庭询问的一种强制形式;其次,取保候审制度,该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命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寻找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确保他们能随时应讯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再者,监视居住方式,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会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此外,拘留措施,这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最后,逮捕措施,这是司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产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也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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