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变更规定
变更强制措施这事儿,有几个法条咱们得注意下:首先,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哪些机构有权变更,以及谁能提出变更申请等等。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觉得对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可能不太妥当时,他们应该立即撤销或修改这个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要么释放某个已经被捕的人,要么改变了逮捕措施,那么他们必须通知原来批准逮捕的那家人民检察院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了五种类别,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五种类型。
这些强制措施均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这两类特定的人群。
其中,拘传则适用于尚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进行,而取保候审则主要应用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至于刑事拘留,它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最后,逮捕则通常适用于已经经过查证核实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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