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指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使人们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规定;第二层次: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三层次:对环境要素予以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的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而专门性法律属于对各类环境要素予以保护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它们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也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在第一、二、三层次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理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有不同规定的,特别法应当被优先适用;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法的一般规定。在对某类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时,国家颁布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下,它们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也应当得到重视。环境污染致害的行为同时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法律规定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更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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