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某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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