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能否留置
首先,留置是对人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其效果与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相同,需等到刑事强制措施结束后才能采用;其次,留置是监察委员会专有的调查手段,区别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制约;最后,虽然这两种措施可同时使用,但留置必须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地点实施,待刑期结束后,再转到留置专用场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刑事强制措施由什么制定
1.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国家给司法机关的特权,目的就是让他们可以确保刑事案子能正常进行下去。
2.办刑事案子嘛,当然要对嫌疑人、被告实施强制措施才能保证顺利。
3.所以,全球各地对于刑事强制措施都有一套严谨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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