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没离婚一方想单独买房子,名字是子女可以吗
关于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实际上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是将房产在结婚登记簿中登记于任何一方的名下。
除非婚姻双方对该财产所有权另有特殊协议,否则应当被认为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而在房产的真正实际权利人发生变更前,倘若已经出现了房产证上标注的权利人为单方面进行转让或抵押等行为的情况,那么其配偶同样需要协同一起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必要的登记文件上进行当场签字确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离婚后公租房会收回吗,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在离婚案件中,公共租赁房的归属问题并不必然涉及房屋的收回问题。
通常情况下,离婚夫妇二人均享有公共租赁房的使用权。
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则双方可就公共租赁房的使用权问题达成共识。
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裁决公共租赁房的继续使用人选方面,将会按照优先考虑到子女抚养义务的承担者、无过失方、长期以来的家庭贡献较大者,以及身体残疾的一方等因素的角度出发,判断谁更应当获得该房产的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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