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嘉兴汽车商贸园一家汽车4S店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工作。去年7月9日下午,一个客户对店内新推出的一款车型特别感兴趣,提出试车的要求。可是因为刚拿到驾照,不怎么敢上路,客户要求由王先生驾车,他来试乘。不料,车子刚开出汽车商贸园,正要驶上南江路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王先生急忙下车查看,发现摩托车车主沈某已躺在地上动弹不得。
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而他的伤势已构成八级伤残。因为伤势严重,沈某将王先生和王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97565元。原告认为,由于王先生驾驶的汽车是待售的新车,没有上牌,更没有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两被告应先行赔偿。对此,两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先生所在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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